积极宣传国家、省、市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,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贯彻实施;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,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;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的用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(法人)予以批评教育,及时制止纠正;对积极宣传国家、省、市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,指导并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贯彻实施;检查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,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;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的用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(法人)予以批评教育,及时制止纠正;对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、法规的行为,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;对触犯刑律的,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。具体工作职责如下:
一、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。
二、 组织实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。
三、 参与处理在职责范围内因劳动纠纷引发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。
四、 负责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统计工作。
五、 负责承担与劳动保障监察有关的社会公共事务。
六、 对违法违规的用人单位及单位负责人(法人)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重大行政处罚按程序上报上级有关部门,并协助局监察仲裁科组织听证。
七、 负责全市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实施。
八、 组织指导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实施网格化管理,并负责网格工作人员进行培训。
九、 对各县市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业务进行指导、协调和考评。根据工作需要,组织召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例会。
十、 对群众投诉举报、上级交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转办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案件,按规定期限和程序进行查处并回复。